利未記 (第五講)
贖罪祭 及其意義(利未記四1—五13)
- 贖罪祭
- 目的—教導神的子民如何對付罪。恢復和神的關係。
 - 意思—犯罪的信徒如何得到神的赦免
 - 罪得赦免之路
- 贖罪祭所包括的罪,是誤犯的罪—無知,冒失不謹慎所犯的罪。
 - 有三類的罪不為贖罪祭所包括:
- 擅敢、公然向神挑戰,蔑視神的罪
 - 故意觸犯十誡
 - 故意不守宗教禮儀
 
 - 赦罪來自神的恩典, 藉著﹕ 
- 祭司的代求 (出三十二11, 13, 20-25) 
 - 憂傷痛悔、真正認罪 (詩五十一) 
 - 神直接的介入(賽六5-7)
 
 
 - 步驟﹕
- 要帶合適的祭牲來到神的面前作為贖罪祭—罪必須付上代價。地位越高,付的代價越大。
- 祭司或全會眾—公牛犢
 - 官長—公山羊 
 - 百姓—母山羊,綿羊羔,斑鳩,雛鴿,或細麵。
 
 - 犯罪的人按手在祭牲頭上—罪歸於祭牲
 - 祭司處理血—地位越高,血就帶到離神越近的地方
 - 為祭司自己或全會眾—把祭牲的血聖所的幔子上七次,把血灑在會幕內,倒在香壇四角,和燔祭壇角。
 - 為官長或百姓—蘸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或彈在祭壇旁。
 - 焚燒其餘的部分—神悅納這個祭牲
- 為祭司或全會眾—祭牲的皮,肉,頭,腿,內臟都要燒在營外 
 - 為官長或百姓—祭牲的剩餘部分要歸祭司—神已經悅納
 
 - 蒙赦免—是敬拜者本身認罪悔改的心,以及對贖罪祭的信心, 使他罪得赦免.
 
 
 - 某一些罪愆的贖罪
- 相異處
- 前者是自己所犯的罪, 後者和別人有關—公義聖潔的社會人人有責。
- 若親眼見到,或知道某些事情,卻不肯作見證
 - 無意中觸摸不潔之物以至於成為不潔淨
 - 冒失發誓(太五33—37) 
 
 
 - 神允許人以斑鳩或是雛鴿來代替—任何人,不管貧富,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尋求赦免。